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沈淑宜受處分人王傑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許可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傑民所犯竊盜罪所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参年,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傑民前因竊盜案件等共72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惟受處分人逃匿,經傳喚、拘提無著予以通緝,自應執行強制工作之日起,迄今逾3年未開始執行。依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因本件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認仍有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許執行。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上情,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98號刑事判決各1件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目前仍在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審酌受處分人其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有對其施以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9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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