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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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慧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3537、3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慧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關於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
如編號1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
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
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始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
解,惟實際上並未將和解賠償之金額給付被害人,或實際犯
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
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
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因本案犯罪行為所
得,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參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8號偵查卷宗第45頁),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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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竊取物品、數量│價值(新臺幣)│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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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年11月17日│小夥伴筆袋壹個、│共593元│楊慧君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
││21時40分許│棉被收納袋壹個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不鏽鋼保鮮碗壹個││壹日。│
├──┼───────┼────────┼──────┼──────────────┤
│2│109年11月17日│大倉米舖日本牛奶│共287元│楊慧君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
││22時許│皇后米壹袋及優格││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個││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倉米│
│││││舖日本牛奶皇后米壹袋及優格壹│
│││││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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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