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全家超商安順門市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原告正式名稱,並提出最新
登記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全家超商安順門市」名義起訴,然其名稱不明確
,且其門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均尚有不明?爰定
期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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