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86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健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所具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職字第1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其仍未補正,所為抗告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