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黃建豐 加重詐欺公示送達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上訴人黃建豐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110年度台上字第1648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黃建豐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建豐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判決正本,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