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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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複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