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原告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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