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續施│有期徒刑││4││彰化地檢九│臺││上│1││││同│││上││2││彰化地││用第一│八月││至││十三年毒偵│中││訴│8│││││││││││檢九十││級毒品│││9││第一七四四│高│││6│││││││││││四年執│││││││號、第三六│分│││6│││││││││││字第八│││││││二八號、第│院││││││││││││││一○號│││││││四○一二號││││││││││││││││├───┼────┼─┼─┼─┼─────┼─┼─┼─┼─┼─┼─┼─┼─┼─┼─┼─┼─┼─┼─┼───┤│連續施│有期徒刑││6│某│彰化地檢九│彰││易│1││││同│││上││3│1│彰化地││用第二│八月││至││十年毒偵第│化│││2│││││││││││檢九十││級毒品│││9│9│四○二一號│地│││2│││││││││││四年執││││││││院│││3│││││││││││字第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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