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萬853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594660+70302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65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