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348號抗告人 林哲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准予開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亦即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法第42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因抗告人林哲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
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無罪部分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件證人 陳冬花 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於原確定判決附表2編號1至5所示時間及地點,向抗告人購買同附表編號1至5所示數量之海洛因等情,檢察官據以認抗告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嗣陳冬花於105年7月22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號抗告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抗告人係販賣安非他命,並非販賣海洛因給伊等語。經該法院審理後,認陳冬花所供前後不一,顯有瑕疵,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其所為不利於抗告人之指證為可信,因而就抗告人被訴如上開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部分均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後,原確定判決仍以不能證明抗告人有被訴此部分犯行,而駁回檢察官對於此部分之上訴。惟陳冬花因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號案件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為虛偽,而犯偽證罪,業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
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宣告緩刑3年確定,足認陳冬花上開所證其向抗告人購買安非他命之證言為虛偽。則原確定判決諭知抗告人無罪部分所憑之證人陳冬花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原裁定則以:證人陳冬花於其被訴上開偽證案件106年3月16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質以原確定判決附表2編號1至5所示時、地,究係向抗告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節,其答稱:伊向抗告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抗告人也有給伊海洛因,伊向他購買之毒品都是海洛因等語,並證述:伊現在說的是對的,抗告人確實販賣海洛因給伊,伊在法院(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號案件審理時)說的不實在,伊坦承在法院作偽證等語。再經檢察官質以其為何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
0號案件審理時具結後,卻證稱抗告人販售安非他命,致前後供證不一?,據其證稱:當時檢察官在庭上有問伊關於抗告人之家屬曾否找伊之事,伊騙檢察官稱沒有,但事實上抗告人之兄約伊出去,請伊不要供出抗告人販賣海洛因之事,並請伊在地院翻供稱抗告人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當時心軟答應他,乃在地院翻供稱抗告人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伊等語。嗣經檢察官以陳冬花涉犯偽證罪嫌而提起公訴,陳冬花於其被訴偽證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1號判決論以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宣告緩刑3年,暨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此經原審依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原確定判決諭知抗告人無罪部分,所依憑之證人陳冬花之證述已經法院另案確定判決證明其係虛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1款所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因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為有理由,而依同法第435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四、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未曾販售海洛因予陳冬花,陳冬花亦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伊於偵查中即坦承有販賣安非他命予陳冬花之事實,且陳冬花前後供證不一,因伊有向陳冬花騙錢,致其心生不滿而設詞誣陷伊,所述自非可信,又伊入獄後不斷反省,真心悔過,希冀能專心服刑,現法院卻裁定對伊未曾為之犯行重新審理,自屬不當,請求法院還伊清白,讓伊能早日定下心服刑,並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63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調查對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云云。惟原裁定就其何以准予本件開始再審,已詳敘其理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徒以泛詞指摘陳冬花之證述前後不一,且設詞誣陷云云,據以請求撤銷原裁定,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