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郭鴻基
郭聰木 程如楊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