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73號原告 唐官蓮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詹政良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新代表人詹政良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及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新代表人詹政良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詹政良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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