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譯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譯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譯逢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5、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度、行為態樣,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王譯 逢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7日│106年6月至10月│107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2、1388│偵字第11640號│偵字第32748號│││、1702、182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46│108年度訴字第││實││3235號│號│1426號││審├──────┼────────┼────────┼────────┤││判決日期│108/02/20│108/01/15│109/01/09│├─┼──────┼────────┼────────┼────────┤│確│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簡字第146│108年度訴字第││決││4447號│號│14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2/19│108/12/26│109/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彰化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號(臺│執字第1058號(臺│執字第7499號│││中地檢109年度執│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15號)│助字第87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18日至│106年10月10日至│106年10月23日至│││22日│107年3月29日│24日、107年12月│││││31日、108年3月│││││8日至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44號│偵字第4507、│偵字第25271、│││、基隆地檢107年│17706、11921、│27708、31637號│││度偵字第4694號│23699、3124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易字第││實││第472號│2220號│1036號││審├──────┼────────┼────────┼────────┤││判決日期│109/05/07│109/03/31│109/06/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易字第││決││第472號│2220號│10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03│109/06/11│109/07/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15號│執字第9265號│執字第13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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