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畇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4號、110年度執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畇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畇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畇碩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犯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賴畇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124、329│108年度偵字第17309、23│108年度偵字第17309、23│││3號│205號│205號│├───┬────┼───────────┼───────────┼───────────┤││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7日│109年5月8日│109年5月8日│├───┼────┼───────────┼───────────┼───────────┤││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7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8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2號│109年度執字第8097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392號(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545、147│108年度偵字第25774號││││60、181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7日│109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94號(│110年度執字第96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