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偉翔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