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偉翔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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