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林錦村 ( 林俊章 繼承人)
被   告  林梅香 (林俊章繼承人)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林俊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18條
所載,約定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該借款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繼承林俊
章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則兩造就
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即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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