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5月15日95年度訴字第1302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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