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告乙○○
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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