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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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4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丁○○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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