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曾酩文 律師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2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