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6月26日函詢相對
人是否有意承購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段四小段152
地號土地,惟因遷移不明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催告函信封,其送達地址為台北市
○○區○○路○○○巷○弄○號3樓,惟經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
籍謄本所示,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在台北市○○區○○○路○○
○號5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戶
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
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