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蓁即許珮慈
莊文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37號、111年度偵字第8088號、112年度偵字第3991號、112年度偵字第9249號、113年度偵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十六時整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7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9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整宣判,惟被告等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以資判斷,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