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46號聲請人 翁葉素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依本院101年度監字第90號裁定主文第二項所示,會同 翁仁杲 會同開具受監護人 翁茂華 之財產清冊送至本院(非聲請人101年8月22日送至本院之同意書)。
二、臺北市○○街○○○巷○○弄○○號5樓及其所在基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沛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