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能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柯能耀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案犯罪事實,除將起訴書如附表一「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更正如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柯能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
㈡告訴人 呂蔓菱 、 陳禹任 、 黃翎茹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柯能耀詐欺案詐騙時間詳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自白書、借據、本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對話記錄、社群軟體FacebookMessenger訊息對話紀錄、提款卡暨存簿匯款帳號、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數次詐騙如附件起訴書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及呂蔓菱,使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給付款項,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就上開同一告訴人所為之多次詐欺取財行為部分,分別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
途逕取得財物,竟為貪圖非法利益,即率爾利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各該告訴人對其之信賴,訛以投資獲利等語詐欺各該告訴人,影響一般人對於交易互信之基礎,嚴重破壞交易秩序,並致各該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殊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成立調解,願賠償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財產上損害,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卷,第190至197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期間、被害人數暨其素行、詐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詐欺陳禹任部分2年;詐欺黃翎茹部分10月;詐欺呂蔓菱部分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呂蔓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詐取如起訴書附表陳禹任及黃翎茹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原應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成立調解,此詳前述,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亦於調解筆錄中表示願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衡情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應已參酌渠等實際損失狀況,及被告受有不當利得應付出之代價,以量定賠償數額,縱被告未為履行,上開調解筆錄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於本案若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
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欄別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備註附表被害人黃翎茹「108/09/02」該筆「匯款帳號」欄000-00000000000000( 羅百伸 )000-00000000000000(陳禹任)附表二: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編號犯罪所得備註一新臺幣4,600,000元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呂蔓菱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7號被告柯能耀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魏威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能耀平時以經營網路球鞋代購為業,並招攬羅百伸、 林宇彥 、 鍾宇菱 、 陳季萾 、 靳佩嵐 等人投資其事業,因經營失利無法給付上開投資人本金及利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間,向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3人佯稱其經營進口精品球鞋,如投資資金進貨轉售,可獲取2成至3成利潤等語,邀約陳禹任等3人投資,致陳禹任等3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方式交付款項予被告,或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羅百伸等人帳戶,柯能耀即利用陳禹任等3人交付之款項清償對羅百伸等人之債務。嗣陳禹任等3人遲未獲取分紅,經質問柯能耀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禹任、呂蔓菱及黃翎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柯能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坦承向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邀約投資潮牌鞋子買賣業務,並取得其等如附表所示投資款項,惟得款後多數支付積欠羅百伸、林宇彥等人之債務及個人開銷,事後有簽發借據和自白書予告訴人黃翎茹、陳禹任等事實。二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三被告簽發自白書及借據各1紙佐證被告向告訴人陳禹任、黃翎茹借款,並有自白所借款項有2/3用來償還債務,其餘作為個人開銷等語。四告訴人陳禹任、呂蔓菱、黃翎茹所提供匯款單、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佐證告訴人陳禹任等3人交付附表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所示多次騙取各告訴人款項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於相近時間為之,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而被告就各告訴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詐欺所得之款項,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尚未返還告訴人3人之部分,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檢察官李韋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曾鈺惠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給款日期時間交付方式詐騙金額匯款帳號交付地點陳禹任108/03/1213:00臨櫃匯款8萬000-000000000000( 卓靜儀 )108/03/14匯款24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3/2015:30臨櫃匯款12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3/2110:20匯款3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4/0120:54面交33萬6,000無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108/04/02匯款1萬2,000無108/04/0320:22匯款3萬無108/04/0400:11匯款3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4/1015:13面交15萬無桃園市○○區○○路000號108/04/1317:26手機轉帳6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4/1416:05手機轉帳4萬5,000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4/1514:50臨櫃匯款18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4/1710:41臨櫃匯款17萬000-00000000000000(林宇彥)108/04/1710:41臨櫃匯款32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4/1710:41臨櫃匯款11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4/1811:25臨櫃匯款16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5/1012:30臨櫃匯款10萬000-00000000000(陳季萾)108/05/1015:24臨櫃匯款30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5/1015:33手機轉帳5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5/1023:58面交24萬無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108/05/1323:22匯款1萬6,000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5/1515:15臨櫃匯款30萬000-00000000000000(鍾宇菱)108/05/1515:15臨櫃匯款20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5/3121:31匯款5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5/3121:33匯款5萬000-000000000000(卓靜儀)108/06/0311:42臨櫃匯款30萬000-00000000000000(黃翎茹)108/06/1323:19面交105萬無桃園市中壢區長沙路7-11超商108/06/1918:24面交140萬無桃園市○○區○○街000號108/07/0115:10面交110萬無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與新農街口108/07/0214:35臨櫃匯款25萬000-00000000000000(鍾宇菱)108/07/0214:36臨櫃匯款30萬000-00000000000000( 鄒年翔 )108/07/1715:42臨櫃匯款51萬000-00000000000000(林宇彥)108/07/2313:06臨櫃匯款60萬000-00000000000000(鄒年翔)108/07/2511:12臨櫃匯款40萬000-00000000000000(林宇彥)108/07/2910:30面交190萬無桃園市○○區○○街000號108/08/0412:57面交40萬無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57巷附近全家超商108/08/1215:54臨櫃匯款4萬000-000000000000( 許麗珠 )108/08/1215:55臨櫃匯款26萬000-00000000000000( 陳冠霖 )108/08/1515:35面交160萬無桃園市○○區○○街000號108/08/1914:00面交338萬無桃園市中壢區憲兵隊對面麥當勞108/10/0418:57面交100萬無桃園高鐵站總計1786萬9000黃翎茹108/06/2215:12匯款3萬000-00000000000000(靳佩嵐)108/06/2611:51臨櫃匯款19萬000-000000000000(靳佩嵐)108/06/2711:16手機轉帳8萬4,000000-000000000000(靳佩嵐)108/07/05臨櫃匯款12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7/1312:22面交77萬7,500無新北市○○區○○路00號7樓108/07/2920:49面交47萬6,500無桃園市○○區○○○路000號108/08/2115:06臨櫃匯款35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8/2417:00面交62萬5,000無108/09/0212:43臨櫃匯款1萬000-00000000000000(羅百伸)108/09/0222:02匯款3萬000-00000000000000108/09/0222:07匯款1萬4,000000-00000000000000( 黃詠濬 )總計270萬7,000呂蔓菱108/08/3011:00臨櫃匯款135萬000-00000000000000(陳禹任)108/08/3015:00面交130萬無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108/09/0115:30手機轉帳40萬000-00000000000000108/09/0115:41手機轉帳10萬000-00000000000000108/09/0116:30面交40萬無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108/09/0519:00面交50萬無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108/09/0520:45手機轉帳20萬000-00000000000000(黃翎茹)108/09/0613:14手機轉帳16萬000-00000000000000(陳禹任)108/09/0615:00面交19萬無桃園市○○區○○○路0巷00號前總計4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