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禮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禮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禮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其於民國107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一)、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5月、5月、5月、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①至④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又因(二)、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8月確定,⑤至⑦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一)至(二)部分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0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