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向原告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六百七十八元、已計未付利息五百十
九元,合計三萬零一百九十七元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為證,被告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三萬零一百九十七元,及其中二萬九千
六百七十八元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一千元(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