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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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萬捌仟元(20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