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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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1號原告 袁芳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耀瀅 汽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7,05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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