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01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崧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到院。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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