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61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滿乙○○毆傷其母胡麗花,詎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5年07月05日18時10分,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27之5號9樓乙○○住處外側,不斷持續按壓該址電鈴,致電鈴因短路燒毀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乙○○。經乙○○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