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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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基 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 被告 陳偉豪
林秀玉 周明 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偉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林秀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 周明評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 肆佰 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偉豪負擔新台幣肆佰捌拾肆元、被告林秀玉負擔伍拾玖元、周明評負擔肆佰肆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陳偉豪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7,594元,被告林秀玉應給付原告3,552元,被告周明評應給付原告2萬5,43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後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利息起算日減縮自100年3月30日起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偉豪、林秀玉、周明評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而依社區管理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40元之管理費,被告3人前均為碧海擎天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惟均未按時繳交管理費,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迭經原告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催告之通知,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社區管理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管理費催繳通知暨繳交登記本等件為證,被告等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起訴請求被告陳偉豪應給付原告2萬7,594元,被告林秀玉應給付原告3,552元,被告周明評應給付原告2萬5,433元及 蕭玉華 給付原告
5萬0,562元,嗣於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蕭玉華之起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訴訟費用1,510元(第
1審裁判費1,1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由被告陳偉豪負擔484元、林秀玉負擔59元、周明評負擔445元,餘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3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
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
┌──┬───┬─────────┬──────┬───────┬─────┐│編號│被告│專有部分│每月應繳金額│欠費期間│欠費金額│││││(新台幣)││(新臺幣)│├──┼───┼─────────┼──────┼───────┼─────┤│1│陳偉豪│基隆市○○區○○街│378元│自88年2月起│27,594元││││168號12樓││至94年2月止││├──┼───┼─────────┼──────┼───────┼─────┤│2│林秀玉│基隆市○○區○○街│1,184元│自98年11月起│3,552元││││274號5樓││至99年1月止││├──┼───┼─────────┼──────┼───────┼─────┤│3│周明評│基隆市○○區○○街│877元│自94年5月起│25,433元││││188號17樓││至96年9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