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0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偵字第6981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天外飛仙)拾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一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五月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天外飛仙)十一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九八一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確定,並於九十七年五月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核閱屬實。又警方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天外飛仙)十一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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