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揚 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建物照片、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仍占用之證明。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