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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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竹秩字第65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莊琪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700187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琪永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莊琪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7年8月13日晚上7時35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巷與新民街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莊琪永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莊琪永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偵查報告1份。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四)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
(五)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