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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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竹秩字第43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彭振峰
陳秉禾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70014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振峰、陳秉禾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振峰、陳秉禾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6月20日凌晨1時35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彭振峰、陳秉禾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至7頁、第18至22頁)。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 官大聖 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2頁)。
(三)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共2張(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弘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