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北港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雲枝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雲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雲枝之繼承系統表、手抄本戶口名簿、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查明後請載明債務人之詳細資料。(二)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是否僅於債務人繼承陳雲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四)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改選申請變更報備予以備查之證明文件到院。聲請狀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五)請具狀釋明黃玉珍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或受任代理人?若為受任代理人,委任狀請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六)本件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詳載請求利率。該通知於104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補繳裁判費,其餘逾期未補正,嗣本院於104年7月14日再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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