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鄭名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毒聲字第365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鄭名宏依民國11
0年3月26日修正後之評估標準計算後雖仍達60分,但評估紀錄中並無聲明異議人於所內受接見以及收發信之扣分紀錄,且聲明異議人應該接受第3次之心理評估,才能由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然聲明異議人並未接受第3次心理評估,故聲明異議人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依職權詳查,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聲明異議人,卻未為前述處置,故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是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法院所為准駁的裁定,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65號裁定強制戒治之處分,前亦以相同於本件聲明異議理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0年6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688號裁定聲明異議駁回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上開裁定附卷可憑,則聲明異議人對同一檢察官所為之同一命令,持相同理由,再行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異議之實益,是本件聲明異議人重複聲請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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