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請人 劉襄情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年6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10×43=3,8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252,703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0歲(00年生),近二年每月均有於早餐店、餐廳打工之收入約23,000元,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提出切結書稱其白天於早餐店(工作時間7-10點)、中午餐廳工作(工作時間11-2點),每日工作實時數約6-7小時,平均收入約23,000元云云,請陳報聲請人任職之「早餐店」、「中午餐廳」之店名、負責人姓名、地址,另說明其每月工作日數、各工作之「每小時薪資所得」,及估算每月薪資23,000元之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房租6,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雜項4,000元」之繳費單、收據。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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