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聲請人 張敏娟 代理人 黃匡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10×43=3,010。
二、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即前置協商成立),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25,276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00年生),且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09年4月15日自「保億實業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聲請人是否已有新任職之公司?如是,請佐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等,陳報其近三個之薪資所得數額;若聲請人尚未覓得新工作之機會,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每月生活所需之花費。
五、聲請人表示有「兼職活動主持人」之工作收入,每月收入約15,000元云云,請說明其估算該項兼職工作,每月收入數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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