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4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