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光輝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郭至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光輝等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光輝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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