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2年10月5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前即101年4月14日、101年11月4日至101年12月18日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103年5月26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2年10月5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前之101年4月14日、101年11月4日至101年12月18日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
103年5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並受逾6月有期徒刑確定一情,堪以認定。本件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