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更㈠第2號
103年度重訴更㈠第1號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徐光志
徐光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楊明哲 律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施湘興 律師複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主參加原告 徐秀廷 (即 徐新登 之繼承人)
徐秀名 (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李徐月桂 (即徐新登之繼承人) 徐櫻純 (即徐新登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蘇瑞華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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