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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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羅俊榮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淑芳 間離婚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離婚部分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請求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1,0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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