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家銘盧黃 仙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盧家銘、盧黃仙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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