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74號上訴人 張夫韓 被上訴人 李慶義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瀆職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瀆職等刑事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29號判決),依上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並無違誤。茲據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因本院就刑事訴訟部分,雖撤銷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改為不受理之諭知(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判決),然依首開說明,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是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