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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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本件被告住所地
在桃園縣中壢市仁德里仁美新村74號,此有兩造所簽訂炫金
卡契約書影本、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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