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3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增載如下: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第二行末後,甫於「99年1月1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97年11月13日」。
㈡被告甲○○於民國97年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分
別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後二者經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