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965元,本院前因計算有誤,僅命上訴人繳納新台幣3,310元
,經重新計算,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5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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