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23.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
4月9日以南縣警偵秩字第0990036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1日80時39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媜13汽車旅館308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50分鐘
新台幣3500元至6000元不等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馬伕 黃健雄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有現場照片六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冬荷